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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圣 礼
第三十五条 施洗礼
一、遵照圣经教训,对相信耶稣基督为救主,决志悔改的慕道友施行洗礼,表明与基督同死、同埋葬、同复活。
二、接受洗礼者必须慕道一年以上,年龄在16周岁以上。
三、虔诚遵守主日,真正明白救恩,清楚悔改重生,生活有见证,经教会同工基本信仰考核合格后,方可受洗。
四、施洗由教会指定圣职同工或邀请其它教会圣职同工主礼。
五、本教会按教会传统采用浸水礼,特殊情况(如生理、年迈、重病等原因)实行点水礼。
六、凡在本教会受洗的,每人发给一份受洗证明书。
第三十六条 圣餐礼
一、遵照主耶稣的吩咐设立圣餐,特为纪念主耶稣舍身流血的赎罪之恩。
二、本教会定在每月第一个主日举行圣餐,一饼一杯,交接擘饼,由本教会指定同工主礼。
三、受圣餐者必须是受洗的信徒。
四、其它教会信徒因工作或居住因素,要参加本教会圣餐的,必须持有原教会介绍信。
五、凡连续三个月无故不领圣餐者,作停餐处理;
六、有明显犯罪行为(如淫乱、异端、道德败坏、行为丑恶的)经劝导、警戒仍不悔改的,对其本人做停餐处理。(给予公布接受教会监督。)
七、没有重大犯罪事实而私自停餐的若要恢复圣餐,必须经过长执、教牧祷告后,方可领受圣餐。
八、被教会停餐的,有真正悔改表现,其本人要求复餐的,经议事会察验核实,长执、教牧祷告后,方可领受圣餐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