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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第三章 大议会 

      第六条  大议会性质

      是本教会信徒的代表大会,是本教会最高权力机构。

      第七条  大议会成员

      一、对象:由长执、教牧、议事员、派工同工、主日学教师、

      探访和值班人员,及各村、组团的信徒代表组成。各村、组团的信徒代表由各村、组团具体提名,报议事会审核通过。

      二、要求:

       1、已经受洗归主的信徒。

       2、虔诚参加聚会的信徒。

       3、生活应有美好见证的信徒。

       4、对教会有一定负担的信徒。

      三、权力:出席会议,有提案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      四、义务:遵守教会一切规章制度,积极提案议案。

      第八条  大议会职能

      一、审核教会负责人和各事工组年度工作报告及议案。

      二、提出教会各项事工和同工中存在的问题。

      三、决策本教会下一年的事工大计,和经费预算。

      四、选举长执、教牧、议事会主任、议事员等。

      五、制定和修订章程或有关规章制度。

      第九条  大议会会议

      一、每年年终召开一次。

      二、由议事会扩大会具体策划召开。

      三、确定信徒代表75%以上出席有效。

      第十条  大议会选举制度

      一、候选人由议事会确定,以差额选举为方法。

      二、候选人的名单,要按姓氏笔划进行先后排列打印选票。

      三、参与选举的人,要对神、对教会、对事工、对同工有高度负责的态度,投上忠信的一票。

      四、参与选举的人要有严明的原则性,不得多选、不得乱选、不得代选,但可少选、改选,免得作为废票。

      五、现场推出报票、写票和监票的人进行统计,以符合公开、公平、民主选举的原则。

      六、当选的票数要达到50%以上(含50%),如超过人数要择优录取,如相同票数二者再投票,如果当选人数不到要求的数目,不可勉强。

      七、当选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来推辞。

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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