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会第十二次大议会(2004年)审核通过后,在本教会全面实施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,或有需要增补的条例,大议会将每年加以修订,以完善和适应新的形势。
第五十六条 各事工组可以按需制定其它条例,但不得与教会章程冲突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,属于本教会议事会。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