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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 婚 丧
第五十二条 婚礼
一、教堂婚礼:
1、要求举行婚礼的一方必须是已受洗的信徒。
2、婚前要保守圣洁没有同居行为的。
3、持有合法的结婚证书。
4、十五天前详细填写申请表,向教会提出申请。
5、为了确保婚礼时间准确,熟悉程序,新郎新娘来堂联系。
6、由本教会长执、教牧或邀请外会长执、教牧主礼。
7、婚礼时除分喜糖外,其它礼品一律不准送。
8、如外教会信徒要在本堂举行婚礼,由对方教会提供证明,经本会同意,方可举行。
二、婚前没有保守圣洁的,由本家邀请,教会派同工到家庭给予平安祷告。
三、未经实行婚礼,如发生早婚,实行停餐处理(期限另行决定)。
四、订婚后提出解约的,实行停餐处理(期限另行决定)。
五、离婚或婚外恋的,实行停餐处理。(期限另行决定)
第五十三条 丧礼
一、信徒丧礼不可带有迷信色彩,否则教会不参与送殡。
二、信徒出殡不可影响主日崇拜,如有特殊情况,待散会后方可。
三、为了信徒丧礼的简俭,参加送殡的信徒一律不可收礼品。
四、参加送殡的教会乐队、鼓队一律不收费,如邀请外会人员,费用自负。
五、信徒去世的追思聚会,最好在出殡前半小时举行,如有适合场地,晚上举行传福音聚会。
六、若是忠心劳苦为主作工的离世,由议事会决定召开隆重追悼会。


